截至2025年5月19日收盘,龙江交通(601188)报收于3.6元,上涨0.84%,换手率1.76%,成交量23.1万手,成交额8303.92万元。
投资者: 三、相同的贸易业务,一部分按总额确认收入,另一部分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年报在进行收入和成本分析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以及它们比上年增减比例全都失真了,这显然不符合年报的编制要求;四、招投标采用的是含税价,客户凭龙翼投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全款,不可能接受第三方开票而转款给龙翼投资,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该项交易需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
董秘: 投资者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2025年第3号公告)》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要求,编制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并聘请独立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结果为标准无保留意见。龙翼投资严格按照税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开具发票,供应商根据采购情况开具增值税发票给龙翼投资,龙翼投资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不存在客户接受第三方开具发票而将款项转给龙翼投资的情况,交易缴纳的是增值税而非营业税,即使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部分亦是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开票,不存在不符合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况。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投资者: 五、客户在年末将全部货款支付给龙翼投资是出于对上市公司的信任,龙翼投资因供应商在年末未完成供货而暂缓支付采购款,如果没有这笔大额的应付货款,就根本看不出2024年年报披露的数据有什么问题。请公司彻查龙翼投资的沥青业务,是否存在资金挪用或虚假采购的情形?
董秘: 投资者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公司子公司龙翼投资从事大宗集采业务,是公司拓展主业发展的战略部署。龙翼投资日常经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成立以来,积极开拓市场,寻找潜在客户,深入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争取订单,同时通过对市场的深入研究,了解所采购商品的供应情况、价格趋势、质量标准等信息,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和采购时机。龙翼投资的贸易采购事项严格按照公司决策和流程开展,事前履行公司决策和采购审批流程,采购前通过招采平台确定供应商并公示,合同经过严格法审,采购过程有详细的明细表、交割手续、单车计量单据等,上下游的货物完全对等,业务真实无误,资金往来均通过对公银行账户,龙翼投资作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不存在资金挪用和虚假采购的情形。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投资者: 公司“通过判断子公司龙翼投资在销售业务中的身份,部分收入确认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净额法核算”是错误的。一、龙翼投资参与竞标获得订单后,就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责任,同时还承担了转让商品之后的风险,其身份不是代理人,不能按净额法核算;二、龙翼投资通过招标选定第三方供货商,然后安排第三方代表自己向客户供货,符合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应按总额确认收入。
董秘: 投资者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否则为代理人”。龙翼投资采用净额法核算的业务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因此身份为代理人,核算方式符合准则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否则为代理人”。龙翼投资采用净额法核算的业务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因此身份为代理人,核算方式符合准则规定。
投资者: 请问截止到4月30日和5月9日的股东总人数是多少?
董秘: 投资者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户数。
5月19日,龙江交通的资金流向显示,主力资金净流出422.02万元,占总成交额5.08%;游资资金净流出100.37万元,占总成交额1.21%;散户资金净流入522.39万元,占总成交额6.29%。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AI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不构成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