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5月16日收盘,冠城新材(600067)报收于2.8元,上涨0.36%,换手率1.22%,成交量17.02万手,成交额4767.52万元。
5月16日,冠城新材的资金流向显示,主力资金净流出913.5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出0.19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入913.7万元。
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福建丰榕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06567998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6.40%,其中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为16896508股。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将对这部分股份进行司法强制执行处置。若本次司法强制执行全部实施完成,丰榕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减少至489671490股,剩余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5.19%,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股份变动是因司法强制执行导致的被动减持,股份变动时间及价格均存在不确定性,实际变动情况以最终法院执行为准。公司与丰榕投资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性。丰榕投资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薛黎曦女士于2024年12月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其涉嫌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股票、短线交易“冠城大通”。近日,薛黎曦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2024年2月期间,薛黎曦为稳定股价建议他人买卖股票,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构成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违法行为。同时,薛黎曦作为冠城大通董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冠城大通股票,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构成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告知书》,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拟决定:对薛黎曦建议他人买卖冠城大通的行为,处以150万元罚款;对薛黎曦短线交易冠城大通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薛黎曦具有主观恶性较小、配合调查、愿意认错认罚等情节。本次行政处罚仅涉及薛黎曦个人,其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会对公司董事会运作及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告知书》认定情况,不涉及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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