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5月15日收盘,恒逸石化(000703)报收于6.1元,上涨0.16%,换手率0.28%,成交量10.28万手,成交额6272.21万元。
5月15日,恒逸石化的资金流向显示,主力资金净流出15.2万元,占总成交额0.24%;游资资金净流出269.66万元,占总成交额4.3%;散户资金净流入284.86万元,占总成交额4.54%。
5月14日,恒逸石化举行了业绩说明会,以下是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及公司回应:
研发投入与差异化竞争力 公司持续聚焦“一滴油、两根丝”的核心关键技术,2024年研发投入7.64亿元,同比增长2.68%,研发人员数量为1,089人,硕博人员比例为21.67%。公司积极推进专利密集型产品培育,2024年提交了226件发明专利申请,完成13项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工作,有效授权专利502件,其中研发专利453件,智能制造专利49件。公司多项关键技术达到行业领先水平,产品受到市场广泛赞誉。
盈利水平 202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54.6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4亿元。2025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271.6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149.48万元。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公司总资产为1109.9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46.41亿元。
未来盈利增长点 随着石油化工行业景气度回升及下游需求回暖,公司盈利能力有望修复。公司持续推进广西钦州“年产120万吨己内酰胺—聚酰胺产业一体化及配套工程项目”及文莱炼化项目二期等重大战略项目的建设,其中钦州项目一期预计于2025年建成投产,将进一步增厚公司业绩。
行业发展前景 炼化板块方面,文莱炼化项目生产的成品油主要在东南亚及澳洲等地销售,东南亚是全球最大的成品油净进口市场,GDP增速高于全球平均水平,石油需求增长潜力强劲。聚酯板块方面,行业下游需求稳步复苏,公司凭借技术研发优势和规模效应持续巩固市场地位。
股价与经营隐患 股价受多方面因素综合影响,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回购股份注销等方式多措并举,提振投资者信心。
钦州项目投产与行业产能 广西钦州项目一期预计于2025年建成投产,将进一步增厚公司业绩,有效补强上下游产业链条,依托现有客户网络和成本降低所带来的价格优势,进一步增大市场份额。
毛利率和净利润率提升举措 公司将充分抓住石油化工行业景气度回升及下游需求回暖的市场机遇,全面推进降本增效及人效提升工作,进一步进行精细化费用及成本管控,提升毛利率及净利率。
文莱项目亏损与新加坡成品油市场 文莱炼化项目生产的成品油主要在东南亚及澳洲等地销售,东南亚成品油市场存在较大缺口,未来炼厂产能增长严重受限,为具备技术优势的炼化企业创造战略机遇。
公司注册名称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02,617,584元,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公司经营范围涵盖石化、化纤行业的投资及相关产品的进出口业务等。章程明确了股份发行、增减和回购的规定,股份总数为3,602,617,584股,每股面值一元。公司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1人,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负责监督公司财务和高管行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调现金分红为主,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15%。章程还规定了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等程序。本章程自2025年5月15日起施行。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并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第二期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同意将第二期回购股份用途由“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变更为“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拟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63,703,752股,减少注册资本63,703,752元;因可转债转股,公司股份总数增加55,659股,增加注册资本55,659元。综上,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63,648,093股,注册资本将变更为3,602,617,584元。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可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依法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申报债权,不影响其债权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继续履行。债权人可以通过现场递交、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申报,申报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至2025年6月29日的工作日8:00-11:30,13:00-17:00。申报地点为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3栋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申报所需材料包括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等。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邮戳日为准;以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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