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3月28日收盘,瑞丰新材(300910)报收于55.02元,下跌3.25%,换手率1.69%,成交量3.46万手,成交额1.92亿元。
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1743.62万元,占总成交额9.09%;游资资金净流入1107.08万元,占总成交额5.77%;散户资金净流出2850.69万元,占总成交额14.86%。
近日瑞丰新材披露,截至2025年2月28日公司股东户数为7598.0户,较12月31日减少1388.0户,减幅为15.45%。户均持股数量由上期的3.25万股增加至3.84万股,户均持股市值为190.83万元。
瑞丰新材2024年年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31.57亿元,同比上升12.14%;归母净利润7.22亿元,同比上升19.13%;扣非净利润6.81亿元,同比上升19.55%;其中2024年第四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8.57亿元,同比上升29.18%;单季度归母净利润2.22亿元,同比上升42.95%;单季度扣非净利润2.06亿元,同比上升44.53%;负债率21.75%,投资收益3499.83万元,财务费用-1800.49万元,毛利率35.82%。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20.38元/股调整为19.10元/股。同时,因激励对象离职、自愿放弃限制性股票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等原因,合计作废1246382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对此次调整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也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次调整合法合规。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瑞丰新材已履行多项程序,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多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相关议案。2024年4月6日,公司调整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024年10月22日,公司审议通过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2025年3月28日,公司再次调整授予价格至19.10元/股,并作废1,246,382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调整原因为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完毕。作废原因包括激励对象离职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律师认为,上述调整和作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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