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3月6日收盘,敦煌种业(600354)报收于5.77元,上涨0.17%,换手率3.03%,成交量15.99万手,成交额9190.73万元。
2025年3月6日,敦煌种业的资金流向如下:主力资金净流出947.69万元,占总成交额10.31%;游资资金净流入218.51万元,占总成交额2.38%;散户资金净流入729.18万元,占总成交额7.93%。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制定〈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修订〈风险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议案》
这些制度的制定与修订旨在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运营合法合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该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管理,履行社会责任。捐赠分为现金和非现金捐赠,遵循遵规守法、权责清晰、程序规范、诚实守信的原则。捐赠类型包括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及其他捐赠,受益人为企业外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捐赠资产须为权属清晰、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主要固定资产、股权债权、受托代管财产等不得用于捐赠。捐赠需通过依法成立的慈善机构、公益性机构或乡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审批程序严格,单笔或累计捐赠金额达一定标准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可紧急安排捐赠。违规行为将依公司制度进行考核和问责。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该制度旨在加强公司风险管理,防范和控制经营中的风险,保障公司稳定运行。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定义了风险和风险管理的概念,明确了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如预防、主体责任、融合、权衡轻重、适应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制度设立了“三道防线”的管控体系,明确了各责任主体的风险管理职责。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确定风险管理总体目标和原则;总经理统一领导风险管理工作;经营管理层负责实施各项决策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控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部门负责具体风险管理任务。制度还规定了风险评估流程,包括信息收集、筛选、风险辨识、分析和评价,以及风险管理策略的制定和应对方案的实施。此外,强调了风险管理文化建设,要求将风险管理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强化宣传和培训。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该制度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旨在审查和评价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审计工作遵循服务、客观、独立、保密和回避原则。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党委和董事会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责,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进行管理和指导。审计人员需遵守法律法规,具备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并通过后续教育提升专业能力。部门职责包括对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财务收支、工程项目、资产管理、经济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向有关机构报告工作,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工作。审计权限涵盖调取和查阅经济活动资料、检查电子数据、调查询问、处置相关资料及提出改进建议。被审计单位需配合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审计资料,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内部审计内容包括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经济责任、工程建设项目和专项审计。审计程序分为准备、实施、报告、整改和立卷归档五个阶段,审计方式有自主审计、联合审计、委托审计、就地审计和异地审计。审计报告需经过二级复核,报主管领导审定。审计结果用于评价、考核、奖惩,并建立长效机制。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及保密性负责,被审计对象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整改情况负责。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该办法旨在健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该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涵盖前期工作、决策过程管理、执行落实和监督检查。办法明确了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包括贯彻党和国家政策、公司发展战略、改制重组、产权转让、重大改革方案、公司章程修改、组织机构调整、重大融资和资产处置等。决策管理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确保决策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决策主体包括党委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各自负责不同类型的决策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需经过建议与承办、前期工作、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规性审查等环节,确保决策合法合规。决策会议按顺序召开,决策后需跟踪检查、督办落实,并进行后评价。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该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为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前泄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须经审计委员会审核。临时报告涵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事件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媒体披露信息,确保公平性。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具体事务,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披露。公司对未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规定将追究责任。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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