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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股市必读:明新旭腾(605068)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53.15万元,占总成交额2.34%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5-02-26 09: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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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2月25日收盘,明新旭腾(605068)报收于13.43元,下跌0.37%,换手率1.04%,成交量1.68万手,成交额2266.79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汇总: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53.15万元,占总成交额2.34%;游资资金净流出154.69万元,占总成交额6.82%;散户资金净流入207.84万元,占总成交额9.17%。
  • 公司公告汇总: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成功召开,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所有议案均获高票通过。
  • 公司公告汇总: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涉案金额184,937,589.17元,已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1.42亿元,减少2024年度利润总额1.31亿元。

交易信息汇总

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53.15万元,占总成交额2.34%;游资资金净流出154.69万元,占总成交额6.82%;散户资金净流入207.84万元,占总成交额9.17%。

公司公告汇总

明新旭腾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5年2月24日召开,会议由庄君新先生主持,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选举庄君新先生为董事长,任期三年。- 设立战略与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委员会主任分别为庄君新、费锦红、张惠忠、田景岩。- 聘任庄君新先生为总经理,任期三年。- 聘任余海洁女士、刘贤军先生、赵成进先生为副总经理,任期三年。- 聘任李萍女士为财务总监,任期三年。- 聘任袁春怡女士为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 聘任王楚雁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 聘任罗方慧女士为审计部负责人,任期三年。所有议案均获全票通过。

明新旭腾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2月24日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明新路188号召开,出席股东及代理人共54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6,050,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328%。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庄君新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议案,具体得票情况如下:- 董事:庄君新、余海洁、刘贤军、宁继鑫均获超过99.89%的得票率当选。- 独立董事:田景岩、张惠忠、费锦红均获超过99.89%的得票率当选。- 监事:卜凤燕、潘叶萍均获超过98.90%的得票率当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梦婷、陈晓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此次大会,会议通知于2025年2月8日发布。大会于2025年2月24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明新路1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庄君新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方式。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6,050.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328%。大会审议通过了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议案。选举产生的董事包括庄君新、余海洁、刘贤军、宁继鑫;独立董事为田景岩、张惠忠、费锦红;监事为卜凤燕、潘叶萍。各候选人得票率均超过98.8%,中小投资者股东也参与了投票。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明新旭腾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案件处于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阶段,公司作为原告,涉案金额184,937,589.17元(不含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浙江国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及发出商品已初步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共计1.42亿元,此次计提减少公司2024年度利润总额1.31亿元。原告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浙江国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和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5)浙04民初49号,起诉时间为2025年2月18日,受理时间为2025年2月21日,诉讼机构为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事实:自2019年起,原告向被告一供应产品,截至2024年10月31日,被告一总计欠付原告货款185,437,589.17元。2025年1月,被告一支付500,000.00元后不再付款,目前欠付总额184,937,589.17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及担保费,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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