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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股市必读:国新健康(000503)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239.02万元,占总成交额4.42%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5-02-24 03: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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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2月21日收盘,国新健康(000503)报收于12.5元,上涨1.05%,换手率4.28%,成交量40.91万手,成交额5.07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汇总: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239.02万元,占总成交额4.42%。
  • 公司公告汇总:国新健康决定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的125,8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5.06元/股,回购金额为636,548元(未包含利息)。

交易信息汇总

资金流向方面,国新健康在2025年2月21日的交易中,主力资金净流出2239.02万元,占总成交额4.42%;游资资金净流入477.01万元,占总成交额0.94%;散户资金净流入1762.01万元,占总成交额3.48%。

公司公告汇总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503)于2025年2月2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将对3名激励对象涉及的125,8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06元/股,回购金额为636,548元(未包含利息),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981,312,532股减少至981,186,732股,限售条件流通股由26,201,040股减少至26,075,240股。监事会认为上述回购注销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确认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2月20日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永华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8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审议通过三项议案:1.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岗位调动、离职等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25,800股。关联董事李永华、袁洪泉、刘英杰回避表决,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经总经理提名,聘任张振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时止。3. 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为推进AI in ALL工作,撤销PBG数据研发部,设立AI中心,统筹AI底座建设等工作;法务部更名为法律风控部,相关制度随之调整。

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核查。根据《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的规定,鉴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人员因个人岗位调动、离职等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25,800股,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监事会认为上述拟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2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蔚女士召集并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议案,公司将回购注销因个人岗位调动、离职等原因导致的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25,800股。该回购注销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并依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执行。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国新健康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规定,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为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还需履行减资程序、信息披露及注销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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