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1月23日收盘,海南矿业(601969)报收于6.78元,下跌1.31%,换手率0.94%,成交量18.78万手,成交额1.29亿元。
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58.52万元,占总成交额1.23%;游资资金净流入978.37万元,占总成交额7.58%;散户资金净流出819.85万元,占总成交额6.35%。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月23日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1名,由董事长刘明东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两项议案:1.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刘明东先生、滕磊先生和郭风芳先生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2.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刘明东先生、滕磊先生和郭风芳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1月23日召开,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由监事会主席吕晟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1.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2.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1月23日,首次授予数量为1,607.20万股,首次授予人数为131人,首次授予价格为3.81元/股,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 激励计划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0个月,限售期自授予日起算,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40%、30%和30%。- 因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或部分放弃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38人调整为131人,首次授予数量由1,685.40万股调整为1,607.20万股,预留数量由421.35万股调整为401.80万股。- 授予价格因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由3.83元/股调整为3.81元/股。
主要内容包括:-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4年12月15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2024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25日,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 2025年1月16日,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 2025年1月23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调整涉及取消5名激励对象资格,减少6名激励对象的部分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38人调整为131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85.40万股调整为1,607.20万股,预留股票数量由421.35万股调整为401.80万股,首次授予价格由3.83元/股调整为3.81元/股。
此次激励计划涉及13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607.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全部权益数量的80.00%,占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80%。具体分配如下:- 董事长刘明东获授80.00万股。- 副董事长兼总裁滕磊和副董事长郭风芳各获授64.00万股。- 执行总裁吴旭春获授48.00万股。-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何婧等多位副总裁各获授40.00万股。- 副总裁颜区涛获授16.00万股。- 中层管理人员、三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劳模工匠和其他激励人员共122人,合计获授1,175.20万股。- 预留部分为401.80万股,占总权益数量的20.00%,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0%。
主要内容包括:-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38人调整为131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85.40万股调整为1,607.20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21.35万股调整为401.80万股。- 首次授予价格由3.83元/股调整为3.81元/股。-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 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1月23日,授予数量为1,607.2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80%,授予价格为3.81元/股。- 激励对象共131人,包括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裁及其他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0个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40%、30%和30%。- 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监事会确认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条件已成就。-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和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本次授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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