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1月23日收盘,金瑞矿业(600714)报收于10.15元,下跌3.52%,换手率10.26%,成交量29.57万手,成交额3.12亿元。
金瑞矿业2025年1月23日的资金流向显示,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081.03万元,占总成交额6.67%;游资资金净流出1367.65万元,占总成交额4.38%;散户资金净流入3448.68万元,占总成交额11.05%。
金瑞矿业股票于2025年1月20日、21日、2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函证,确认截至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重要信息。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且公司及控股股东不存在涉及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重大交易类事项等。此外,公司未发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也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金瑞矿业的控股股东,确认截至目前,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涉及金瑞矿业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重大交易类事项、业务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金瑞矿业收到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5)青0104民初357号应诉通知书,因与北京中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康达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涉案金额为1,260,000元,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2009年2月25日,原告与金瑞矿业签订《关于技术改造项目的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二协助金瑞矿业办理大风山锶矿矿区民采残贫锶矿回收工程项目,取得财政补助资金420万元。金瑞矿业应按财政补助资金金额30%的比例支付技术咨询费126万元。康达公司和中锰公司分别开具了60万元和66万元发票,但金瑞矿业未实际付款。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金瑞矿业支付技术咨询费1,260,000元及承担诉讼费。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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