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1月9日收盘,协鑫能科(002015)报收于7.37元,上涨0.68%,换手率1.01%,成交量16.35万手,成交额1.21亿元。
协鑫能科2025-01-09的资金流向情况如下:- 主力资金净流入548.67万元,占总成交额4.54%;- 游资资金净流入109.88万元,占总成交额0.91%;- 散户资金净流出658.54万元,占总成交额5.45%。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1月8日召开,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9名。会议由董事长朱钰峰先生主持,监事及高管列席。会议审议通过以下三项议案:1.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名罗正英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交所审查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2.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鉴于李明辉先生辞职,补选罗正英女士担任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3.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5年1月24日(周五)14:00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会议地点为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月21日(周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9:15—15:00。出席对象包括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股东可通过现场表决或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将单独计票并披露。登记时间为2025年1月23日9:30-11:30,13:00-15:00,登记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或信函。联系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联系电话:0512-68536762,电子邮箱:ir-gclet@gclie.com。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提前半小时到场办理登记手续。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月8日收到李明辉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其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相关规定,李明辉先生的辞职将在新任独立董事填补缺额后生效,在此之前,李明辉先生将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公司谨向李明辉先生表示感谢。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名罗正英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罗正英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详细信息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示,待深交所审查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外,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在股东大会选举通过罗正英女士为独立董事之日起,补选其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罗正英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并通过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资格审查。提名人确认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声明指出,被提名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提名人已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具备上市公司运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此外,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不是公司持股1%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也不在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五名股东任职。被提名人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且过去十二个月内未出现相关情形。提名人保证声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声明内容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如被提名人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或任职资格的情形,提名人将督促其立即辞职。
罗正英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罗正英声明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关系,并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罗正英确认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罗正英已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罗正英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罗正英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罗正英郑重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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