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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股市必读:新晨科技(300542)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994.21万元,占总成交额5.81%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12-30 04: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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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27日收盘,新晨科技(300542)报收于22.06元,上涨0.68%,换手率3.12%,成交量7.68万手,成交额1.71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新晨科技主力资金净流出994.21万元,占总成交额5.81%。
  • 公司公告:新晨科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三项议案,涉及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修订或制定。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994.21万元,占总成交额5.81%;游资资金净流入315.36万元,占总成交额1.84%;散户资金净流入678.85万元,占总成交额3.97%。

公司公告汇总

  •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
  •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 第一章 总则
  • 为进一步规范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明确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责任,降低控股子公司经营风险,促进控股子公司健康发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章 人事管理
  • 公司主要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进行日常监管等途径行使股东权利。
  •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 第三章 经营决策管理
  •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应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
  •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 第四章 财务管理
  • 控股子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政策。
  • 控股子公司应独立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财务实行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
  • 控股子公司应遵守公司内部审计相关管理制度,接受公司审计部的监督和指导。
  •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财务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 第六章 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报告
  • 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及履行重大、突然事项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的各类信息提供给公司证券事务部,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 第七章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 第一章 总则
  • 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申报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在买卖前15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 因公司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特定情形下不得转让。
  •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规买卖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第六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 公告应当包括特定内容。
  • 第七章 减持股份行为规范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八章 责任与处罚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 第九章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2024年12月)

  • 第一章 总则
  • 为了促进公司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以风险为导向、及时性原则。
  •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和职责
  •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和评价工作,审议和批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并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的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具体的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工作,并对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控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 各部门及子公司应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协助、支持和配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织实施缺陷整改工作。
  •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 公司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
  • 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 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 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 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 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 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相关指引及本制度,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
  • 第七章 附则
  •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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