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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股市必读:晨光新材(605399)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16.28万元,占总成交额5.65%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12-25 08: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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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24日收盘,晨光新材(605399)报收于12.45元,上涨1.22%,换手率0.99%,成交量3.08万手,成交额3828.22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主力资金净流出216.28万元,占总成交额5.65%。
  • 公司公告:6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条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6.042万股,预计于2024年12月27日完成注销。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16.28万元,占总成交额5.65%;游资资金净流出77.6万元,占总成交额2.03%;散户资金净流入293.88万元,占总成交额7.68%。

公司公告汇总

  • 2024年限制性股票调整及回购注销
  • 批准和授权:2024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 调整原因: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6.13元/股。
  • 回购注销情况: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6.13元/股。
  • 信息披露: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文件,并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相关手续。

  • 2021年限制性股票调整及回购注销

  • 批准和授权:2021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2023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 调整原因: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9.07元/股。
  • 回购注销情况: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420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9.07元/股。
  • 信息披露: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文件,并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相关手续。

  •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 回购注销原因:6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条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6.042万股。
  • 回购注销安排: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申请办理了上述6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04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及注销手续。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12月27日完成注销。
  • 股本结构变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6.042万股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200,420股变为1,140,000股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312,217,360股不变
    • 总股本:313,417,780股变为313,357,360股
  • 说明及承诺: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 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和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需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且需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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