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24日收盘,通光线缆(300265)报收于8.3元,上涨1.47%,换手率1.86%,成交量8.54万手,成交额7083.33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通光线缆主力资金净流出669.16万元,占总成交额9.45%。
- 公告:通光线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和《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 舆情:公司制定了《舆情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669.16万元,占总成交额9.45%;游资资金净流出73.16万元,占总成交额1.03%;散户资金净流入742.32万元,占总成交额10.48%。
公司公告汇总
-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证券代码:300265 证券简称:通光线缆 编号:2024-076 债券代码:123034 债券简称:通光转债
-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高端海洋装备能源系统项目(一期)已完成主要土建工程、公用及辅助工程的建设,部分生产设备已完成安装、调试,并成功交付了部分海底电缆订单。鉴于项目建设过程中部分设备选型调整,导致整体建设进度有所延期,拟将高端海洋装备能源系统项目(一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保荐人对本议案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 《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品牌形象、商业信誉、股价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均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证券代码:300265 证券简称:通光线缆 编号:2024-077 债券代码:123034 债券简称:通光转债
-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高端海洋装备能源系统项目(一期)”延期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的需要,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符合相关规定。
-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舆情管理制度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形象、商业信誉、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及日常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 第四条: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注重实效、科学应对的整体原则,有效引导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 第六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 第七条: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 第八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
-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舆情信息的日常管理,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 第十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公司官网、公众号、网络媒体、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 第十一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履行以下职责: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等情形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 第十二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保存时间不低于10年。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 第十四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快速反应、注重实效;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系统运作、科学应对。
- 第十五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做出快速反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公司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向舆情工作组通报。若发现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 第十六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七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或经济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十九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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