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23日收盘,倍杰特(300774)报收于9.06元,下跌5.33%,换手率2.65%,成交量5.16万手,成交额4762.98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倍杰特主力资金净流出304.66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入443.1万元。
- 公司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借款暨财务资助、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制订《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304.66万元,占总成交额6.4%;游资资金净流入443.1万元,占总成交额9.3%;散户资金净流出138.43万元,占总成交额2.91%。
公司公告汇总
-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会议召开情况: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3日上午11: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2月18日以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权秋红女士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 审议通过的议案:
- 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借款暨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倍杰特(太原)水务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2,500万元为其股东方倍杰特及河北协同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按各股东方持股比例提供借款。其中,倍杰特借款金额为1,625万元,协同水处理借款金额为875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季付息,归还本金时付清全部本金及未付利息。在上述借款金额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具体借款事项以相关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倍杰特(喀什市)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增资24,000万元。增资完成后,喀什倍杰特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25,000万元,公司仍持有喀什倍杰特100%股权。
- 关于制订《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舆情管理制度》。
舆情管理制度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可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 第八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微信公众号、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网络媒体、微信、微博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 第十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的处理原则包括积极响应、快速行动;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勇敢面对、主动承担。
-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包括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做出快速反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同时向舆情工作组进行通报,必要时向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十三条: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 第十四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包括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及时与舆情传播平台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等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发声,认真解答相关疑问,避免谣传与猜测;如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对于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等,公司应要求相应传播平台立即删除并消除影响,同时保存证据,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违反上述保密义务而导致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十七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八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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