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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股市必读:惠威科技(002888)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89.1万元,占总成交额0.65%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12-17 06: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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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16日收盘,惠威科技(002888)报收于22.34元,下跌4.16%,换手率26.25%,成交量20.18万手,成交额4.47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惠威科技主力资金净流出289.1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入782.98万元。
  • 公司公告:惠威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顺利召开,《关于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获得通过。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89.1万元,占总成交额0.65%;游资资金净流入782.98万元,占总成交额1.75%;散户资金净流出493.88万元,占总成交额1.1%。

公司公告汇总

  •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召集和召开程序:2024年11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股东大会。2024年11月30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
  • 召开:2024年12月16日15:00,股东大会在珠海市联港工业区大林山片区东成路南1号珠海惠威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HONGBO YAO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互联网投票时间为9:15至15:00。
  •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 现场会议:3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97,278,8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0209%。
    • 网络投票:144名股东,持有341,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283%。
    • 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 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表决程序: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 表决结果:《关于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获得通过,同意97,556,863股,占99.9348%;反对48,700股,占0.0499%;弃权14,900股,占0.0153%。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78,020股,占81.3828%;反对48,700股,占14.2556%;弃权14,900股,占4.3616%。
  • 结论意见:惠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HONGBO YAO先生
    •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6日下午15:00
    •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6日
    •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联港工业区大林山片区东成路南1号珠海惠威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2024年11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出席对象
    • 总体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7,620,4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2492%。
    •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7,278,8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0209%。
    • 网络投票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1,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283%。
    • 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97,556,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8%;反对4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9%;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3%。
    •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78,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3828%;反对4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556%;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16%。
  •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姓名:韩若晗、张义松
    • 结论性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备查文件
    •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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