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13日收盘,深南电A(000037)报收于8.86元,下跌3.06%,换手率2.37%,成交量8.02万手,成交额7165.62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深南电A主力资金净流出1454.12万元,占总成交额20.29%。
- 公司公告:深南电A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议案》和《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454.12万元,占总成交额20.29%;游资资金净流入723.87万元,占总成交额10.1%;散户资金净流入730.25万元,占总成交额10.19%。
公司公告汇总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
- 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 案号:06G20240202-00003
- 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 召集及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25日召开并作出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26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 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2日下午14:30
- 召开地点:深圳市华侨城汉唐大厦17楼公司会议室
- 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 出席人员及资格:
- 现场会议:5人,代表股份230,896,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064%。
- 网络投票:209人,代表股份1,919,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5%。
- 中小股东:211人,代表股份1,919,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5%。
- 表决程序:
- 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 计票监票: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
- 表决结果公布: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 表决结果:
- 议案1:《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 议案2:《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 结论意见:德恒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证券代码:000037、200037
- 证券简称:深南电A、深南电B
- 公告编号:2024-073
-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2日下午14:30
-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十七楼公司会议室
- 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6日
-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 主持人:孔国梁董事长
- 出席会议情况:
- 总体情况:214人,代表股份232,816,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248%。
- 现场会议:5人,代表股份230,896,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064%。
- 网络投票:209人,代表股份1,919,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5%。
- 中小股东:211人,代表股份1,919,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5%。
-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 议案1:《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 表决结果:同意231,959,502股,占99.6321%;反对811,899股,占0.3487%;弃权44,700股,占0.0192%。
- 议案2:《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 表决结果:同意231,929,102股,占99.6190%;反对845,799股,占0.3633%;弃权41,200股,占0.0177%。
-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 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 律师:陈建惠、邓叶行健
- 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 备查文件:
- 股东大会决议
- 法律意见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 总则:
- 目的: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审计质量,维护股东权益。
- 定义: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 审批流程: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 资格要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执业资格;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 提议人:审计委员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过半数独立董事、监事会。
- 选聘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 聘用程序:审计风控部开展前期准备工作;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资料,审计风控部初审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 义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不得转包或分包。
- 审计费用:可根据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等因素调整。
- 聘任期限: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年。
- 轮换要求: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 文件保存: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 信息安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信息安全保护条款,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 改聘条件: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泄露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不再符合本制度第2.0规定的条件;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
- 改聘程序: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通知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 改聘时间: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 监督及信息披露:
- 关注情形: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 信息披露:公司应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 附则:
- 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旧版《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作废。
- 解释权: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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