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3日收盘,美丽生态(000010)报收于3.13元,上涨0.0%,换手率12.9%,成交量67.87万手,成交额2.12亿元。
美丽生态2024-12-03信息汇总交易信息汇总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323.8万元,占总成交额1.52%;游资资金净流出1133.12万元,占总成交额5.33%;散户资金净流入809.31万元,占总成交额3.81%。
证券简称:美丽生态
证券代码:000010
公告编号:2024-099
特别提示: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作出二审(终审)判决。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美丽生态建设为原告。3. 诉讼请求金额:33,248,973.44元4.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2023年8月,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建设”)就其与贵州云龙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云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向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美丽生态建设请求法院判令贵州云龙支付工程欠款、欠款利息等合计金额33,248,973.44元。
2024年8月,公司收到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黔2730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为:1. 被告贵州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美丽生态建设支付工程款4,636,187.49元;2. 被告贵州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美丽生态建设支付鉴定费196,388元;3. 驳回原告美丽生态建设的其余诉讼请求。
美丽生态建设不服该判决,并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公司收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黔27民终3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美丽生态建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2,344元,由其自行负担,被告贵州云龙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397元,由其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除上述重大诉讼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民事判决书》【(2024)黔27民终3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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