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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股市必读:GQY视讯(300076)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3144.16万元,占总成交额6.45%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12-04 0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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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日收盘,GQY视讯(300076)报收于7.23元,上涨4.03%,换手率15.09%,成交量64.0万手,成交额4.88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GQY视讯主力资金净流出3144.16万元,占总成交额6.45%。
  • 公告: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14,5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总额的30%。
  • 公告:公司拟将营业期限变更为“1992年06月10日至长期”。
  • 公告: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 公告:董事会同意提名张磊先生和夏治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公告:公司拟于2024年12月19日下午15:00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交易信息汇总

  • 主力资金净流出3144.16万元,占总成交额6.45%;
  • 游资资金净流入524.84万元,占总成交额1.08%;
  • 散户资金净流入2619.31万元,占总成交额5.37%。

公司公告汇总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14,5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总额的30%。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关于变更公司营业期限的议案:公司拟将营业期限由“1992年06月10日至2025年02月22日”变更为“1992年06月10日至长期”。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名张磊先生和夏治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拟于2024年12月19日下午15:00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决议

  •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 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 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补选张磊先生和夏治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14,5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关于变更公司营业期限的议案:公司拟将营业期限由“1992年06月10日至2025年02月22日”变更为“1992年06月10日至长期”。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监事会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9日下午15:00
  • 会议地点:河南省开封市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B座5楼会议室
  • 会议议案
  •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关于变更公司营业期限的议案
  • 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第二条: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 第三条: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未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
  •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第五条: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专用性。
  • 第六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 第九条: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 第十条: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特定情形时,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 第十五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 第十六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 第十七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 第十八条: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 第十九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 第二十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 第二十一条: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特定条件。
  • 第二十三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第二十四条:公司存在特定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
  • 第二十七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 第二十八条: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审议程序。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 第三十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 第三十一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 第三十二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 第三十三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 第三十四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 第三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的相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

  •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按照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 第三十七条:上述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程序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第四十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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