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1月15日收盘,新集能源(601918)报收于7.83元,上涨0.9%,换手率1.34%,成交量34.59万手,成交额2.73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新集能源主力资金净流入1522.11万元,占总成交额5.58%。
- 公告:新集能源十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注销煤炭运销分公司的议案。
- 股东大会:新集能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中期调整)》的议案。
交易信息汇总
新集能源2024-11-15信息汇总交易信息汇总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1522.11万元,占总成交额5.58%;游资资金净流出1444.3万元,占总成交额5.3%;散户资金净流出77.8万元,占总成交额0.29%。
公司公告汇总
新集能源十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十届十八次董事会于2024年11月14日在淮南市采取现场与视频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8名。会议由董事长王志根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注销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的议案。根据公司转型发展需要,同意注销煤炭运销分公司,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事宜。本次注销事项不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具体调整如下: -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由四名委员组成:董事长王志根任主任委员,郭占峰、黄国良、姚直书为委员;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独立董事姚直书任主任委员,吴凤东、崔利国为委员; -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独立董事黄国良任主任委员,潘红霞、崔利国为委员。 以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新集能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918 证券简称:新集能源 公告编号:2024-040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11月 14日
-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民惠街公司办公园区 1号楼 2层会议室
-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5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380,111,145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3.27
-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志根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 公司在任董事 7人,出席 7人,其中独立董事 3人;
- 公司在任监事 5人,出席 5人;
- 董事会秘书戴斐先生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中期调整)》的议案
-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A股
- 同意:1,379,138,505 票,比例(%):99.9295
- 反对:758,340 票,比例(%):0.0549
- 弃权:214,300 票,比例(%):0.0156
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 议案序号:2.01
-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潘红霞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得票数:1,376,614,365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7466
- 是否当选:是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议案序号:3.01
-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姚直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得票数:1,376,704,804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7531
- 是否当选:是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议案序号:2.01
-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潘红霞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同意:208,711,561 票,比例(%):98.3521
- 反对:0 票,比例(%):0
弃权:0 票,比例(%):0
议案序号:3.01
-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姚直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同意:208,802,000 票,比例(%):98.3948
- 反对:0 票,比例(%):0
弃权:0 票,比例(%):0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周书瑶、董兴辉
-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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