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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科股份: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黎聪等多人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来源:证星监管公告追踪 2024-11-15 19: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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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11月14日文科股份公开信息显示,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黎聪、韩文秀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穿行测试程序存在缺陷。一是久安所制定销售计划控制点,底稿记录获取的资料与实际获取的资料及所属年份不一致,未能合理评价销售业务控制点设计的有效性;二是客户开发、投标管理、合同制定、工程施工、工程竣工结算、财务核算穿行测试的样本不属于同一笔销售交易前后关联的资料,穿行测试环节不完整,不符合穿行测试定义。项目组执行穿行测试时,未充分了解业务流程,未准确识别销售业务流程的控制点及获取相关的穿行测试样本。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及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经查,久安所在执行控制测试时,对收入确认控制点的检查程序中,测试样本存在与实施检查程序所定义的偏差,但未扩大样本,底稿记录的结论与实际业务流程、实际执行情况不相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及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未对部分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是久安所未基于部分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还款能力、诉讼判决书及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等因素对公司相关其他应收款的信用损失率进行审慎评估,未关注到公司未对上述其他应收款计提相关坏账准备,未对相关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及相关坏账准备的充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在文科股份以房抵债事项中,久安所未关注相关房产公允价值下跌,未关注公司未对相关以房抵债确认的其他非流动资产计提减值损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及第二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四、重要性水平底稿中的部分记录与实际执行情况不一致。根据久安所重要性计算底稿,集团重要性水平465万,母公司重要性水平440万,但应收账款底稿中发函样本量确定及结果评估底稿的重要性水平为560万,底稿未记录重要性水平的差异原因。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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