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1月14日收盘,长城证券(002939)报收于8.88元,下跌1.55%,换手率0.96%,成交量33.32万手,成交额2.98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长城证券主力资金净流出1366.36万元,占总成交额4.58%。
- 公告:长城证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二)将于2024年11月18日支付2023年11月16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期间的利息,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15日。
- 公告:长城证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一)将于2024年11月18日支付2023年11月16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期间的利息,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15日。
交易信息汇总
- 主力资金净流出1366.36万元,占总成交额4.58%;
- 游资资金净流入179.71万元,占总成交额0.6%;
- 散户资金净流入1186.65万元,占总成交额3.98%。
公司公告汇总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二)2024年付息公告
- 债券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二)
- 债券简称:23长城 10
- 债券代码:148510
- 发行总额:人民币10.00亿元
-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发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2.93%
-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
- 起息日期: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23年11月16日
- 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24年至2026年每年的11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 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6年11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 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投资者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本期债券的下一付息期起息日为2024年11月16日
-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的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为2.93%
-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23年11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本期债券登记、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付息方案: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93%,每手(面值1,000元)本期债券本次派发利息金额为人民币29.3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为人民币23.44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为人民币29.30元
- 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 债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5日
- 除息交易日:2024年11月18日
- 债券付息日:2024年11月18日
- 付息对象:截至2024年11月15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 付息方法: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派息。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付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付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付息网点领取债券利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本次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付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 税收说明:
- 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 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 咨询联系方式:
- 发行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军
- 咨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8层
- 邮政编码:518033
- 咨询联系人:宁伟刚
- 咨询电话:0755-83516072
- 传真电话:0755-83516244
- 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 咨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4层
- 邮政编码:100033
- 咨询联系人:郭睿、何俊贤
- 咨询电话:010-8800500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一)2024年付息公告
- 债券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一)
- 债券简称:23长城 09
- 债券代码:148509
- 发行总额:人民币10.00亿元
-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发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2.87%
-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2年
- 起息日期: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23年11月16日
- 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24年至2025年每年的11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 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5年11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 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投资者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本期债券的下一付息期起息日为2024年11月16日
-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的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为2.87%
-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23年11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本期债券登记、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付息方案: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87%,每手(面值1,000元)本期债券本次派发利息金额为人民币28.7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为人民币22.96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为人民币28.70元
- 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 债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5日
- 除息交易日:2024年11月18日
- 债券付息日:2024年11月18日
- 付息对象:截至2024年11月15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 付息方法: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派息。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付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付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付息网点领取债券利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本次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派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 税收说明:
- 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 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 咨询联系方式:
- 发行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军
- 咨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8层
- 邮政编码:518033
- 咨询联系人:宁伟刚
- 咨询电话:0755-83516072
- 传真电话:0755-83516244
- 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 咨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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