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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股市必读:派斯林(600215)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2080.56万元,占总成交额5.66%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11-06 03: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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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1月5日收盘,派斯林(600215)报收于7.63元,上涨4.81%,换手率10.66%,成交量48.7万手,成交额3.68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派斯林主力资金净流入2080.56万元,占总成交额5.66%。
  • 公司公告:派斯林将回购注销2,037,500股限制性股票,预计于2024年11月7日完成注销。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2080.56万元,占总成交额5.66%;游资资金净流入1828.55万元,占总成交额4.97%;散户资金净流出3909.11万元,占总成交额10.63%。

公司公告汇总

  • 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之法律意见书。
  • 董事会决议:2023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用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 股东大会决议:2023年8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 授予限制性股票:2023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3年8月1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815万股,授予价格为4.38元/股。
  •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2024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未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同意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37,5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因公司2023年度实施利润分配,同意将本次回购股份价格由4.38元/股调整为4.28元/股,并加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24年9月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回购注销公告:2024年8月23日,公司披露了《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了《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回购注销实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示期已满四十五天,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了对上述2,037,5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预计上述2,037,500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11月7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股份结构变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如下: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150,000股变为6,112,500股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56,882,880股不变
  • 总股本:465,032,880股变为462,995,380股
  • 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 法律意见书结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并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及股份注销手续,并依法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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