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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股市必读:联域股份(001326)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743.48万元,占总成交额11.92%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10-24 0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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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0月23日收盘,联域股份(001326)报收于36.1元,上涨2.06%,换手率9.45%,成交量1.73万手,成交额6238.54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联域股份主力资金净流入743.48万元,占总成交额11.92%。
  • 公司公告:联域股份计划在越南投资新建“智能照明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计划投资23,645.55万元。
  • 公司公告:联域股份拟使用募集资金19,356.05万元通过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
  • 公司公告:联域股份将新增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 公司公告:联域股份计划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预计使用额度不超过9,000万美元。
  • 公司公告:联域股份拟使用不超过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类投资产品。
  • 公司公告:联域股份拟使用不超过3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中低风险理财产品。
  • 公司公告:联域股份将制订《舆情管理制度》以提高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
  • 公司公告:联域股份将于2024年11月7日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交易信息汇总

  • 主力资金净流入:743.48万元,占总成交额11.92%
  • 游资资金净流出:297.92万元,占总成交额4.78%
  • 散户资金净流出:445.56万元,占总成交额7.14%

公司公告汇总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公司计划在越南投资新建“智能照明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计划投资23,645.55万元。拟将原募投项目“智能照明生产总部基地项目”剩余的部分募集资金18,243.96万元及超募资金余额1,112.09万元投入到新项目。
  •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通过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的议案:拟使用募集资金19,356.05万元通过全资子公司香港联域照明有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联域科技(筹)进行增资,增资后注册资本将从4,000万元增加至23,356.05万元。
  • 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将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关于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预计使用额度不超过9,000万美元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期12个月。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拟使用不超过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类投资产品,有效期12个月。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拟使用不超过3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中低风险理财产品,有效期12个月。
  • 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制订《舆情管理制度》以提高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
  •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程小燕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 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将于2024年11月7日下午15:00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变更“智能照明生产总部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用途并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符合公司未来战略布局和市场发展,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通过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使用募集资金通过全资子公司香港联域照明有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联域科技(越南)有限公司增资,符合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 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新增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关于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符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会议时间:2024年11月7日(星期四)下午15:00
  • 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2024年11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 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日
  • 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172号正大安工业城6栋6楼会议室
  • 会议审议事项
  •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通过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的议案》
  • 《关于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 登记方式
  • 自然人股东:需出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
  • 法人股东:需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
  • 登记时间:2024年11月6日(星期三)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 登记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172号正大安工业城6栋6楼证券法律事务办公室
  • 会议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李群艳
  • 联系电话:0755-23200021
  • 联系传真:0755-29683009
  • 邮箱:fawu@snc-led.com
  • 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3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1.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2.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3.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4.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1.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的舆情;
    2.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 第五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2.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决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3.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4. 负责做好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的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5.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 第八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问答、论坛、贴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 第九条:公司下属分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其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并协助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 第十条: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 第十一条: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1.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2. 及时向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3.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如下:
    1.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2.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3.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4.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化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 第十三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1.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要快速反映给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同时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2. 公司董事会秘书调查、核实、确认之后,应及时向公司舆情工作组及监管部门报告(如需):
    3.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4. 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5. 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如需)。
  • 第十四条: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1. 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2.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3. 结合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 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 第十五条: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1.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副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2.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3.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4. 及时与舆情信息发布主体沟通情况,防范因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等造成舆情进一步发酵;
    5.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6.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若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7.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相关主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主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十八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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