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0月22日收盘,东易日盛(002713)报收于3.83元,上涨10.06%,已连续涨停2天,换手率4.66%,成交量19.19万手,成交额7308.51万元。
东易日盛10月22日涨停收盘,收盘价3.83元。该股于9点25分涨停,1次打开涨停,截止收盘封单资金为5247.4万元,占其流通市值3.33%。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1490.71万元,占总成交额20.4%;游资资金净流出594.4万元,占总成交额8.13%;散户资金净流出896.32万元,占总成交额12.26%。
10月22日东易日盛发布公告《东易日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其股东天津东易天正投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0月21日间合计减持297.9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7102%,变动期间该股股价上涨0.58%,截止10月21日收盘报3.48元。
截至目前,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新增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2,234.45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
案件当事人:- 被告:东易日盛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安分行
案件基本信息:- 受理法院: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 - 依法判令被告东易日盛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罚息(截止2024年8月5日的利息86,555.56元,应还复利178.48元。自2024年8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 依法判令被告东易日盛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 - 依法判令被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东易日盛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就被告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等款项。2023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东易日盛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东易日盛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最高授信额度1,000万元,并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后被告东易日盛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287,954.49元;截止2024年8月5日产生的利息86,555.56元,复利178.48元。被告东易日盛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等文件按时足额支付利息、本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即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立即到期,要求赔偿损失以及要求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等而发生的费用。被告东易日盛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为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对东易日盛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鉴于上述案件处于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出具判决结果或判决结果尚未生效等阶段,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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