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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股市必读:保隆科技(603197)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577.8万元,占总成交额9.02%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09-18 03: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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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9月13日收盘,保隆科技(603197)报收于31.3元,下跌1.63%,换手率0.96%,成交量2.03万手,成交额6402.62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汇总: 保隆科技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577.8万元,占总成交额9.02%。
  • 公司公告汇总: 保隆科技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A股每股现金红利0.21元。

交易信息汇总

保隆科技2024-09-13信息汇总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577.8万元,占总成交额9.02%;游资资金净流入425.44万元,占总成交额6.64%;散户资金净流入152.36万元,占总成交额2.38%。

公司公告汇总

保隆科技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uf06c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0.21元uf06c 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 日| | ---|---|---|---|---| | A股|2024/9/23|-|2024/9/24|2024/9/24|uf06c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uf06c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212,076,320股,较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总股本 212,057,720股增加了 18,600股,股本增加系公司处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自主行权期,自主行权所致。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故公司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派发现金红利由 44,532,121.20元(含税)调整为 44,536,027.20元(含税)。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 5月 17日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并实施公司 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金额不超过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60%。本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年 8月 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12,076,32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4,536,027.20元。三、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 日| | ---|---|---|---|---| | A股|2024/9/23|-|2024/9/24|2024/9/24|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陈洪凌、张祖秋及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元;对个人持股 1年以内(含一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9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9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1元。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1-3127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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