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1日锦州港(60019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字【2024】59号
- 被处罚当事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徐健先生、刘辉先生、鲍晨钦女士、李挺女士、宁 鸿鹏先生、曹成先生: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对徐健、刘辉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对徐健、刘辉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 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锦州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锦州港贸易业务相关情况 锦州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大连和境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连和境)、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鸿)、宁 波朗逸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朗逸)、宁波百荣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宁波百荣)、重庆岳城川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岳城川聚)、上海盛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舟山丰聚益尚)等七家公司开展大宗贸易业务。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锦国投)曾为锦州港全资子公司,2018 年 6 月后锦州港持有锦国投 股权比例下降至33.34%,但仍为第一大股东。锦国投统一管理锦州港上游供应 商、下游客户公章使用、合同签订、银行账户转账,配合锦州港开展贸易业务。 2018 年至2021年,锦州港向大连和境、宁波百荣、上海银鸿、宁波朗逸、重庆 岳城川聚五家公司采购电解铜、沥青、铝锭、棉花、橡胶等大宗商品,与此同时 与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两家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锦州港的采购资金从锦州港 流出后经过大连和境等五家供应商进入锦国投集团名册公司(资金池),当锦州 港客户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需要支付锦州港货款时,锦国投集团名册公司(资 金池)将资金支付给这两家公司,由这两家公司支付给锦州港。锦州港与上述七 家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 二、锦州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2018 年至2021年,锦州港与上述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 本和利润总额,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其中,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2,120,276,859.08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35.81%;虚增营业成本2,099,567,800.35元,虚增利润总额20,709,058.73元, 占当年利润总额的5.67%。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47,122,916.18元,占当年 营业收入的 56.13%;虚增营业成本 3,908,124,086.94 元,虚增利润总额 38,998,829.24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17.78%。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2,481,637,365.23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6.47%;虚增成本2,437,479,939.72 元,虚增利润总额44,157,425.51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8.30%。2021年虚增 营业收入 75,113,954.95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2.56%;虚增利润总额 75,113,954.95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7.85%。 时任董事长徐健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授权,对 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决策和监督,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经查,徐健除了召开董事会、股东会、重大事项 等时间外长期不在锦州港实地办公,主要通过大连港投融资控股集团对锦州港进 行管理。徐健在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议。徐健疏于管理、怠于履职,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是锦州港贸易业务 虚假记载的主要领导者。刘辉通过锦国投具体管理锦州港上下游公司与锦州港开 展贸易业务,造成了锦州港贸易业务收入的虚假记载。刘辉在2018年至2021 年 度报告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议。刘辉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鲍晨钦同时是锦国投副总经理,明知锦州港与上下游公司开展的贸 易业务由锦国投管理,且相关公章使用和合同签订由其审批,仍然未及时报告相 关信息。鲍晨钦在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 议。鲍晨钦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李挺负责锦州港财务和融资工作,负责2018年至2021年年度 报告财务部分的编制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李挺知悉公司存在短债长投、巨 额流动性短缺等问题,推动公司财务与业务配合开展贸易业务目的实际是为了满 足银行对业务合同和收入的要求,仍然实施该业务。李挺在2018年至2021年年 度报告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议。李挺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宁鸿鹏于2016年6月至2020年5月分管贸易业务。宁鸿鹏在 2018 年至2021年定期报告签署过程中对贸易业务应当了解并知悉相关情况,但 其对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疏于履职,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议。宁鸿鹏 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曹成于2020年5月至2021年11月分管贸易业务。曹成对于 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疏于履职,在2020年至2021年在定期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未提出异议。曹成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锦州港相关公告、财务报告、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财务 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 证明。我会认为,锦州港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徐健、刘辉、鲍晨钦、李 挺、宁鸿鹏、曹成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其中徐健、刘辉是锦州港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鲍晨钦、李挺、宁鸿鹏、曹成是锦州港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徐健、刘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鲍晨钦、李挺、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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