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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未名医药新增1件行政处罚,被罚款310万元

来源:证券之星观察 2024-04-26 03: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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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2日未名医药(00258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2 号
  • 被处罚当事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未名医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2 月至 2019 年 7 月,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未名集团)为未名医药控股股东,王和平为未名医药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 名集团持有北京未名博思生物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博思) 68.75%的股份,持有长春未名生物经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未名) 85%的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未名集 团、未名博思、长春未名系未名医药关联法人,王和平系未名医药关联自然人。 2018 年 2 月,未名医药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 未名)以预付采购款的名义通过厦门市安科瑞仪器有限公司等公司银行账户向 王和平银行账户转入 1,800 万元。 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6 月,厦门未名及其控股子公司天津未名生物医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未名)以退还采购预付款、支付合同预付款、借支市场 推广备用金等名义直接或者通过深圳市安科瑞仪器有限公司、上海百迈博制药 有限公司等公司、厦门未名部分员工的银行账户间接向未名博思银行账户转入 47,220 万元。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7 月,厦门未名及天津未名通过银行承兑汇票背书、 厦门市栢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过账的方式,代未名集团偿还债务 42,000 万元。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3 月,厦门未名以支付工程预付款、研究开发经费和 报酬的名义通过福建百胜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张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 公司银行账户向长春未名银行账户转入 4,388.32 万元。 上述非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额 95,408.32 万元。根据 2005 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十二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2018 年 4 月、 2018 年 11 月修订)10.1.1 条、10.2.3 条和 10.2.4 条的规定,未名医药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未按规定披露。 2018 年上半年、2018 年全年、2019 年上半年未名医药未披露与上述关联方 的关联交易总额分别为 37,800 万元、60,848.32 万元和 34,060 万元,分别占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23%、22.03%和 12.33%,占当期净资产的 13.2%、22.03% 和 12.22%。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 监会公告〔2014〕54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 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 17 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名医药应当在 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 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未名博思、长春未名以及上述关联交易事 项,但未予披露,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及合同履行的重大进展 不晚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未名医药在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 情况下,与厦门未名、杭州强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强新)签署 《关于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杭州强新以 288,485 万元溢价 认购厦门未名 6,767.49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以获得厦门未名 34%股权。该协议 的成交金额占未名医药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0.8%。协议签订后,厦门未 名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完成股东信息工商登记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增资协议属于未名医药订立的重要合同,厦门未名变更工 商登记属于合同履行的重大进展,未名医药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但未按规定披 露。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10 万 元罚款。 二、对潘爱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240 万元罚款。 三、对罗德顺给予警告,并处以 140 万元罚款。 四、对杨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五、对赵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六、对赵芙蓉、丁学国、徐若然、张一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 款。 七、对赖闻博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八、对方言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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