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3月22日先锋新材公开信息显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卢先锋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经查,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与贺沁铭于2018年11月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其持有的先锋新材29.8%股权转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的受让人,该事项涉及先锋新材控制权转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披露,而先锋新材直至2024年3月19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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