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道麦A(000553)答投资者问
根据(2013)5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第一条二款和2022年16号修订指引第六条,明确规定履约能力分析是由承诺人出具构成承诺事项的要件内容法定组成部分(基于修订说明附件未就承诺事项要件内容方面作修订,履约能力分析在新旧指引当中是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而公司却认为履约能力分析由上市公司作出明显违反指引规定,请立即纠正
您好!根据中国化工2016年承诺作出时所适用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的规定,履约能力分析是上市公司做出的内容。已生效的湖北省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2024鄂01民初136号)亦认定履约能力分析不属于具体的承诺事项。
来源:互动易 答复时间:2025/5/12 16: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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