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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材料: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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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材料公告,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决定书指出,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2025年5月30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表示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计划,但2025年7月1日,其一致行动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已做出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决议,与之前披露内容不一致,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安徽监管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及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特丽亮董事长徐正良、鸿晟鼎融执行事务合伙人储红燕需于2025年8月20日9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徽监管局接受监管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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