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拟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了解了上海时和商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其本次股权转让的有关资料,我
们认为:标的公司近年来持续亏损,处置完成后将减少公司旗下亏损
单元,增加公司整体利润,同时使公司更加聚焦于食品供应链管理,
也使标的公司在非上市公司实体旗下,获得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耐
心探索与孵化合适的商业模式与经营策略。本次转让对价以标的公司
2020 年 3 月 31 日净资产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故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
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Deng Feng____________________
蔡 曼 莉 ____________________
陈 焕 春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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