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一旦被证监会处罚,后续则很可能被中小投资者起诉到法院,要求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这一次轮到地处山西的上市公司太化股份(600281),这也是山西地区自振兴生化、安泰集团之后,第三个被中小投资者送上被告席的上市公司。
此前2017年7月1日,太化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行政处罚。证监会查明的太化股份违规行为主要为:太化股份2014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收入确认具体方法、太化股份通过子公司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和太化股份铁运分公司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营业收入以及太化股份及其子公司作为中间商,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营业收入。
“虚增收入可能会出于很多种考虑,但无论出于任何目的,只要其虚增收入行为被证监会处罚所确认,都会成为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核心证据。”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向《投资快报》记者透露,此前2018年3月底,其已经代理首批两位投资者向法院起诉太化股份,要求太化股份赔偿虚增收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约15万元,而更多的投资者起诉材料正在整理,后续很快会再提交一批投资者的起诉材料立案。
而根据证监会查明的情况,太化股份不仅虚增2014年度收入,其在《关于对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关于2014年报存在虚增营业收入的问题,也未能真实、准确、完整的予以披露。
查阅公开信息可发现,太化股份的虚增收入事先发端于2016年年初,当年1月28日,太化股份公告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晋国资评价函(2016)48号通知中有涉及太化股份公司贸易收入疑虚增事项。上述评价函主要内容为:根据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虚拟经济贸易收入的专题报告》反映,太化股份公司出于完成上级考核指标等目的,通过虚拟贸易虚增收入达11.47亿元,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其审计事务所致同会计事务所(特除普通合伙)发表了待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对虚增业务收入、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行为予以披露,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此后2016年10月12日,太化股份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称调查的内容即为2014年贸易收入疑虚增事项。
“该案相比其他普通案件以证监会立案调查日作为揭露日不同的是,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前,相关涉嫌虚增收入事项已被提前公告,所以应该以2016年1月28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许峰律师认为,综合太化股份的各项违法事实,初步判断,在2015年4月28日到2016年1月28日之间买入太化股份(600281)股票,并在2016年1月2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考虑通过起诉发起索赔,前期已经被法院受理的案件目前正在等待后续的开庭安排。
据了解,太化股份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管辖法院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该法院曾先后审理过振兴生化、安泰集团等投资者索赔案件,并判决上市公司向投资者赔偿不同程度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