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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h o n g q i n g S u z h o u C h a n g s h a T a i y u a n W u h a n G u i y a n g U r u m q i H o n g k o n g P a r i s M a d r i d S i l i c o n V a l l e y S t o c k h o l m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2626/FY/2017-341 号
致: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
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
“《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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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召开。
贵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于 2017 年 11 月 4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
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务联系方式,
以及“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由于本次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
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
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
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10 点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汪建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 及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整体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截至 2017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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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
股东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
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225,794,361 股,占贵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34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
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4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65,414,73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49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5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291,20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2.7841%。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
(不含 5%)的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48 名,拥有及代表
的股份数额为 35,734,6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14%。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
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
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 关于增加 2017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2. 关于为董监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
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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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
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
表、贵公司一名监事及一名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
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
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
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增加 2017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股东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
华大基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华大三生园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5,410,7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1.3759%;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6,168,8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68,7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8.617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561,1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2.7241%;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9%;弃权 6,168,8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68,79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2631%。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为董监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91,207,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3%;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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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732,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944%;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
议案整体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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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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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之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李晓丽
负责人: 律师:
马卓檀 李芳
2017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