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通视信: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08 17: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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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55 证券简称:路通视信 公告编号:2017-075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 4,183,54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2.09%)的股东唐晓勇

和持有本公司股份 3,869,77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93%)的股东蒋秀军计

划在本公告披露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至 2018 年 5 月 20 日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唐晓勇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 8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

本比例 0.40%),蒋秀军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 8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40%)。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监事蒋秀军

和财务负责人唐晓勇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蒋秀军和唐晓勇拟减持其

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唐晓勇持有公司股份 4,183,54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0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蒋秀军持有公司股份 3,869,77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93%。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4、拟减持数量:唐晓勇计划减持不超过 8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0.40%。蒋秀军计划减持不超过 8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40%。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至 2018 年 5 月 20 日。

具体减持时间将遵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相关要求及窗口期、

内幕信息管理等相关规定。

6、减持价格:根据实施减持交易期间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相关的承诺情况

(一)股东蒋秀军和唐晓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

情况如下:

1、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唐晓勇承诺:一、本人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二、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上述

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

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价

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三、在相关承诺涉及期间

内,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蒋秀军承诺:一、本人在担任监事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二、在相关承诺涉及期间内,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作出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东同时承诺:若本人违背本人所做出的股份锁定

承诺,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

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本人另承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继续执行锁定

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

期。

2、关于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公司若未能依法切实履行赔偿义务的,则由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代为履行赔偿义务;如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亦未能依法切实履行赔偿义务的,则在违反

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停止向该等人员发放薪酬、津贴或

股东分红,直至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关于股价稳定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及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循如下

关于股价稳定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提前公告具体实

施方案。

(2)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在不导

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且不导致增持对象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基础上,

可综合考虑实施相关措施中的一项或数项,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应该在

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公告拟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公司、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具体实施方案公

告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

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

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

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20%,但不超

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的总和。

未来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公司、公司主要股东、现有董事应当促成公司未

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及其他文件。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3)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并注销,第二选择

为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第三选择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启动第三选择:

在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

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

并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或促使相关增持主体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已承担过增持义务的主要股东,无需因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再次承担增

持义务。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及主要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强制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4)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

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

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

金补偿:

支付现金补偿=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或

津贴总和的 20%)—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

主要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

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填补措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

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

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股东蒋秀军先生和唐晓勇先生在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方案中所做的承诺:

2017 年 4 月 21 日,公司公布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预案,董事许磊、监事蒋秀军、财务负责人唐晓勇出具书面承诺:自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后 6 个月内,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进行减持;本人若违背

上述减持计划承诺,所获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

上缴通知书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支付至公司。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蒋秀军先生和唐晓勇先生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无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四、其他相关说明

1、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在减持期间是否实

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是否实施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履行后续信息披露

义务。

2、上述股东在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3、上述股东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

会对公司治理、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股东蒋秀军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2、股东唐晓勇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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