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安理【意】(2017)第 Y039 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安联大厦 9 层,邮编:100026
电话(Tel):(010)85879199 传真(Fax):(010)85879198
二〇一七年九月
安理律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意】(2017)第 Y039 号
致: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为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宜及上述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有
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
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
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
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安理律师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9月2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
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期限、股权登记日、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题、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式、参与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如期于2017
年9月18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座二层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9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7日15:00至2017年9月18日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
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134,805,7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43%。公司董事会成员、监
事会成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4,423,7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4%。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27 名(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代表
公司股份 32,574,7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7%。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安理律师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
监事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
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
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38,994,099
股,反对 235,4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38,994,099
股,反对 235,4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3%。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王清友 崔宪涛
李 龙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