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举办ST慧球中小投资者座谈会,认真听取中小投资者、专家学者、律师、媒体记者的意见和建议。投服中心与中小投资者初步总结了ST慧球事件中的相关行权、维权经验,进一步探讨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权、维权、调解工作思路,形成了较多共识。
中小投资者和专家学者认为,投服中心在ST慧球事件中一系列行权举措,注重倾听中小投资者意见,为中小投资者明确了维权方向和目标,唤醒了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意识,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同时其建议投服中心在资本市场典型案例中继续发挥专业支持作用,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亦表示,将持续关注ST慧球动态,并根据具体情况,择机通过公开征集等方式,和广大中小投资者一起共同起诉真正的责任主体,追索赔偿。
小股东建议处罚违规责任人
2016年8月以来,ST慧球一系列违法违规事件引起市场和监管的广泛关注,公司治理乱象频出,形象受损,股价下跌,中小投资者遭受严重受损。
与会一位来自厦门的投资者代表指出,其持有ST慧球股票已有十余年。去年,ST慧球一系列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导致股票下跌,绝大部分中小股东市值缩水。在此期间,投服中心跟踪事态动向,精心准备、专业分析、切中要害,始终站在中小投资者立场,四次公开发声,两度参加股东大会,对ST慧球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业而犀利的质询,呼吁中小股东积极行权。目前,ST慧球原有董监事已被更换,投服中心在事态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为公司回归正轨奠定基础,维护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该代表建议投服中心继续跟踪ST慧球动态进展,中小投资者也将积极响应投服中心征集股东相关权利的行动和举措。他建议:“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是这场股权之争的受害者,监管层应严惩ST慧球前董监高的违规违法行为,处罚的板子不要打在上市公司身上。”
一位上海投资者代表则希望ST慧球能尽快复牌,同时,她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规范董监高的履职尽责行为。
投服中心投资者联络员、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立志向投资者详细解读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操作程序,以及在具体操作中可能遇到的举证难等现实问题,他呼吁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积极参与投服中心的行权维权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服中心投资者联络员、上海师范大学副教授黄建中指出,2016年,投服中心持股行权等业务已见成效。建议投服中心继续在典型案例中发挥积极作用,发挥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智力支持作用,示范引领众多中小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建立资本市场健康的股权文化。
会议上,来自上海及厦门的ST慧球中小投资者代表分别向投服中心呈送了锦旗,并宣读了感谢信。
中小投资者保护大有可为
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指出,代表中小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是投服中心的职责之一。召开此次座谈会的目的,就是进一步倾听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声音,总结行权维权经验,出手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中小投资者诉求。
“下一步,投服中心会认真梳理中小投资者相关诉求,并将持续关注ST慧球动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时机,通过公开征集等方式,和广大中小投资者一起共同起诉真正的责任主体,追索赔偿。”该负责人表示。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一直是证监会工作的重中之重。专家分析指出,证监会从顶层设计和中小投资者实际需求出发,成立投服中心这一公益性维权和服务组织,是完善监管政策、丰富组织体系、切实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举措。成立投服中心不仅是应市场运行和社会发展需求而施行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标志。
2016年,投服中心主动作为、多措并举,持股行权、纠纷调解、证券支持诉讼等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获得中小投资者普遍认可,舆论反响热烈,市场反应积极正面。
在持股行权试点方面,投服中心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发送函件等形式,积极行使质询权、建议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2016年,中心共向177家上市公司发出股东建议函,上市公司全部回函采纳建议,其中76家已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去年中心参加11场上市公司媒体说明会和投资者说明会,涉及金额500多亿元,维护了74.4万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已有3家上市公司终止了重组,5家修改重组方案。
在纠纷调解工作方面,投服中心创新小额裁决机制,调处典型市场案例,全国性调解网络基本形成,在多数辖区已经成为纠纷调解的主渠道。初步统计,2016年投服中心纠纷案件受理总数占全国三分之一,其中,非简易的普通调解案件(指使用调解员调解的案件)受理数和调解成功数占全国70%以上,投资者获赔金额占全国58%;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占全国98%,调解成功数占全国100%。
该负责人最后指出,投服中心将始终站在中小投资者立场,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继续联合中小投资者、媒体、专家学者、公益律师等力量,发挥专业支持作用,进一步改变投资者维权难的客观环境,切实做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