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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聚焦:《发行监管问答》的市场影响

来源:上海证券 作者:屠骏 2017-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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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内容主要是一下四方面:

进一步突出了市场化定价机制的约束作用,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定增价格进一步市场化明显缩减了参与定增机构的一二级市场套利空间。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上述新政将从多个维度抑制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

为实现规则平稳过渡,在适用时效上,《实施细则》和《监管问答》自发布或修订之日起实施,新受理的再融资申请即予执行,已经受理的不受影响。

在成熟市场,IPO的门槛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而再融资是比较严的。而A股市场恰恰相反,IPO的门槛高而进行再融资相对宽松,这导致了一二级市场套利、壳资源炒作等一系列特有的现象。目前A股市场年度再融资金额是IPO的10倍左右,政策目的一箭双雕,抑制非理性再融资既保证了为较快节奏的IPO让路,有体现了对于非理性再融资的严监管。

市场影响方面。创业板近两年外延并购(传媒、计算机重点)利润增量占比高达50%左右,新政对于跨界发展,脱离主业发展的创业板伪成长股乃至整体的创业板形成一定的估值压力。对一些整体上市定增配套募集资金的主板公司也存在负面影响。相反一些现金流良好、有扎实内生性增长的优质公司的稀缺性与投资价值在中期角度将进一步凸显。新政对于当前市场弱化成长概念、强化估值修复与内生业绩增长的市场结构特征,形成进一步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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