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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公开转让不能变成私人订制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李雪峰 2016-04-25 10: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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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焦作万方(000612)在淘宝上以底价18.7亿元公开拍卖2.11亿股股份(17.56%)引发关注,该部分股份系焦作万方第一大股东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较早前,吉奥高与焦作万方发生法律纠纷,最终吉奥高败诉,所持焦作万方股权一度遭强制拍卖。最新消息显示,因吉奥高存在异议,焦作万方股权拍卖被叫停。

网上叫卖股权并不新鲜,上述事件却透露出这样一个行业潜规则,即公开拍卖或挂牌转让股权普遍设置了排他性条款,只有符合严苛条件的竞买人才可以参与竞拍,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往往屈指可数。

于是,相当一部分公开转让最终演变成了定向协议转让,暂且搁置转让过程或存的勾兑、利益交换等暗箱行为,但就排他性条款本身而言,有违公开转让的制度设计,合理性值得商榷。

以焦作万方为例,对竞买人的要求为必须是全球铝深加工领域前五名,资产规模及去年营收分别不得低于300亿元、150亿元。据相关分析,符合该条件的竞买人可大致圈定,焦作万方设定的拍卖条款遂被质疑为某一特定买家而定向设计。

以合法合规的形式公开转让股权,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的硬性规定,理论上任何国有股权协议转让均须通过正规的产权交易所或正常的征集程序进行,这是国有股权转让与非国有股权转让的重要区别。

焦作万方目前虽无实际控制人,但鉴于其曾经的国企身份及董事会成员的国企从业经历,该公司股权的拍卖条件与其他国有股权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并无明显区别,附带类似排他性条款的公司还有*ST钱江、嘉凯城等。

3月底,*ST钱江控股股东温岭钱江投资拟将所持公司股份1.35亿股(29.77%)协议转让,正在征集拟受让方。除对拟受让方提出连续两年盈利、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常规要求外,*ST钱江还要求拟受让方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不低于800亿元、300亿元,最近两年每年净利润不低于20亿元,未来5年须保证*ST钱江产销超百亿元。

相较之下,*ST钱江去年营收21.39亿元,亏损1.3亿元,去年年底总资产及净资产分别为34.28亿元、20.31亿元;而隶属于温岭市财政局的温岭钱江投资注册资本为5.88亿元,除控股*ST钱江,并无其他投资。在这种背景下,*ST钱江对拟受让方总资产的要求接近千亿元,相当于贵州茅台、苏宁云商、长安汽车或鞍钢股份等公司的资产规模,满足该条件的摩托领域公司或对摩托行业有“国际化战略”的公司少之又少。

有分析认为,*ST钱江对拟受让方要求近乎苛刻,这样的要求是否合适有待考量,存在圈定拟受让方的嫌疑或无转让控股权的诚意。

再如嘉凯城,该公司前三大股东浙江商业集团、浙江国大集团、杭州钢铁集团日前拟作价36亿元协议转让52.78%的股权,涉及控股权变更。同样,嘉凯城对拟受让方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拟受让方或其所属集团公司去年房地产销售金额不得低于2000亿元,销售面积不得低于1500万平方米,拥有不少于300个在建项目及待建项目。

若将国内房企进行排序,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房企仅有万科A、恒大地产、绿地控股及其关联方,其他房企基本被排除在外。

其实,焦作万方、*ST钱江、嘉凯城绝非孤例,对拟受让方提出较高要求是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甚至还有一些公司在转让国有股权时,对拟受让方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地域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多个要求的叠加,拟受让方的范围大大缩小,直至锁定一家。

当然,从上市公司及国有股权拟转让方的角度而言,高标准要求拟受让方本来无可厚非,但从国有股权协议转让征集拟受让方的制度设计来看,征集程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征集的目的是在更大范围内合法、公开、透明地选择更符合上市公司利益的拟受让方,而不是定向选择与上市公司或国有股权拟转让方关系更密切甚至存在关联关系的“内部人”,也不是以拍脑袋的形式选择自认为对上市公司有利的拟受让方。

比如,上市公司不能一味地对拟受让方资产、收入提出过高的规模要求,事实上,规模大未必等同于有能力经营上市公司,很有可能次等规模的拟受让方才更符合上市公司利益。总之,征集程序不是形式,若流于形式,既不利于上市公司,也不利于拟受让方,最终无益于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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