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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田玉波、孙雪、魏良彬、张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田玉波、孙雪、魏良彬、张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田玉波、孙雪、魏良彬、张海峰: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财务核算不规范。广西某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导致收入等报表科目核算与列报不准确;部分应收账款核销、账龄核算不准确导致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部分工程施工类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计提不准确;商誉减值测试时未明确说明相关资产组范围变更原因。

2.未规范披露重大诉讼。2022年10月26日以来,你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涉诉金额1.22亿元,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未在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相关重大诉讼。

3.未规范披露关联交易。2024年1月20日以来,你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与同一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合计6,563万元,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田玉波、董事会秘书孙雪、时任财务总监魏良彬和张海峰系上述事项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田玉波、孙雪、魏良彬、张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充分吸取教训,提升财务核算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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