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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对孙箭华、沈立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对孙箭华、沈立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孙箭华、沈立华:

2025年4月26日,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医疗”或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据此对相应定期报告进行更正的公告》,对2024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财务报表的部分数据进行更正,主要涉及调减投资收益、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958.82万元。上述错报主要系因2024年1月,赛诺医疗收购美国eLum公司72.73%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对美国eLum公司达成控制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赛诺医疗在对购买日之前通过控股子公司赛诺神畅持有的18.18%的美国eLum公司股权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时,持股比例计算错误,导致错报投资收益958.82万元。赛诺医疗2024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孙箭华、财务总监沈立华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决定对赛诺医疗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孙箭华、沈立华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严肃组织开展公司内部追责,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孙箭华、沈立华应于2025年9月8日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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