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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及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及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5年5月30日,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丽亮)签署并通过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材料)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披露内容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未有其他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2025年7月1日,特丽亮的一致行动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晟鼎融)通过东方材料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之“三、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显示“2025年5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会议做出了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决议”,与2025年5月30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及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单位应暂停收购活动,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在改正前,对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现要求特丽亮董事长徐正良、鸿晟鼎融执行事务合伙人储红燕于2025年8月20日9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6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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