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证券要闻 - 正文

「e公司观察」股东大会应为股东会 上市公司信披需统一

来源:证券时报网 媒体 2025-07-11 15:48:3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e公司观察」股东大会应为股东会 上市公司信披需统一)

近日,一位在上市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士与记者交流突然提到:“现在有一些报道里面提到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其实应该改为股东会。”

股东大会和股东会,意思不完全一致?

对此,上述人士解释称,二者本质上没有区别。按照原来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的)叫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叫股东大会。新《公司法》统一改成了股东会,证监会和交易所的配套规则也进行了相应修改,统一为了股东会。

记者查阅发现,老《公司法》中明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新《公司法》则全部采用了股东会,剔除了股东大会的表述。

从上市公司公告来看,采用股东大会、股东会表述的皆有之。上述人士认为,那些沿用股东大会表述的公司,可能是因为其配套章程和制度还没有进行修订。

据记者粗略统计,单是6月以来,涉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就超过700份。这显示出上市公司正积极跟上新《公司法》的变化。

但另一方面,市场各方针对股东会议的信披尚存在一些瑕疵。

一是,一些上市公司虽然已经修订了《公司章程》,明确公司股东权力机构为股东会,但在公告会议时依然披露为股东大会。二是,上市公司宣布召开的是股东会,但中介机构却尚未改口,这导致通过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出现两种表述并存的情况。

在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看来,虽然两种表述并无实质区别,但上市公司还是应该积极采用股东会的称法,这样更符合法律法规,也避免信披上的不统一。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