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孟令全、孙志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孟令全、孙志钰:
经查,你们执行的福建众益太阳能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众益科技或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保留事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众益科技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披露无法对持续经营能力、其他货币资金、税费等保留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涉及的金额已超过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对上述事项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是否具有广泛性,你们未进行评价,即对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审计报告披露不完整
你们在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段落中描述“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众益科技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是否恰当”,但未在该段落中说明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原因。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与治理层沟通不到位
你们未就导致发表保留意见的情况以及使用的保留意见措辞与治理层进行沟通。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四、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2024年3月执行存货监盘时,未实施相关审计程序,以确定存货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已得到恰当的记录。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五条的规定。
五、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众益科技2022年财务报表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你们对众益科技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系首次执行众益科技审计业务,在评估众益科技2023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时,未评价导致对公司上期财务报表被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的影响。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十一条的规定。
六、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1.对于在审计报告日后才收到回函的2家客户,你们未在审计报告日前实施替代程序。2.对于未回函的客户,底稿中未见你们执行替代测试的相应证据。
(二)应付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1.你们收到的部分供应商回函并非原件,底稿中未记录未取得回函原件的原因,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2.对回函不符事项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3.对于未回函的供应商,底稿中未见你们执行替代测试的相应证据。
(三)委托加工物资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实施委托加工物资函证程序时,底稿中未见个别回函的快递记录,对相关函证未保持控制。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七、审计底稿记录存在前后矛盾
你们在销售与收款循环、工资与人事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对应的了解内部控制汇总表底稿中均记录识别出的相关控制缺陷为“缺乏相关控制”,但在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的审计底稿中记录相关控制活动得到执行,前后记录存在矛盾。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八、独立性管理不到位
2名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独立性管理不到位。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第二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孟令全(身份证号:******************)、孙志钰(身份证号:******************)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负责人及注册会计师孟令全、孙志钰于2025年6月30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