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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志荣、严丰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志荣、严丰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志荣、严丰慕:

经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睦股份或公司)、朱志荣、严丰慕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1月,公司与相关主体签署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钟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钟伟、于立刚、上海创精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了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驰)在该次股权转让交易后5年内未实现独立上市的,公司收购上海富驰剩余股份。该条款对公司收购对价、收购上海富驰剩余股份、投资者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直至2025年3月24日才对外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十一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十九项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志荣和时任董事会秘书严丰慕,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东睦股份及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志荣、时任董事会秘书严丰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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