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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17 号

关于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郑文青、胡丽平、朱建锐:

经查,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2024 年年度报告》,其中

2024 年 度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亏 损

117,619,169.86 元。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

2024 年度业绩预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

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郑文青、董事会秘书胡丽平、财

务总监朱建锐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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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对公司及郑文青、胡丽平、朱建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

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

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5 年 5 月 29 日

-2-

抄送:上市司,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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