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行的基金托管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行基金托管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人员管理方面,个别核心业务岗位人员不具备2年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二、估值核算方面,针对个别所托管基金估值对账不一致的情况,未及时处理并向基金管理人提示反馈。
三、内部控制方面,内控稽核部同时承担投资监督和稽核管理职责;公司资产托管系统个别产品基本信息录入有误。
以上事实有《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收集的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行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