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田志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田志伟:
经查,你作为持有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净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的股东,曾在仕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2023年11月17日、11月20日期间,你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仕净科技100万股,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述承诺。
你的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