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武治国、刘金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武治国、刘金波:
经查,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烽光电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
2023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治国通过其控制的武汉市格泰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泰瑞特)、武汉佐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成建筑)、武汉斯泰金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泰金)、武汉秦汉环境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汉环境)等关联公司占用新烽光电资金,2023年10月底余额为453.49万元,截至2023年末已无占用余额。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格泰瑞特、斯泰金自公司挂牌起为公司关联方,佐成建筑自2019年6月成立起为公司关联方。2021年,公司与秦汉环境发生关联销售6.73万元,2021年至2023年新烽光电与上述4家公司之间发生资金拆借,其中:通过格泰瑞特拆出资金,2021年末余额223.82万元、2022年末余额230.88万元;通过佐成建筑拆出资金,2021年末余额97.54万元、2022年末余额128.70万元;通过秦汉环境拆入资金,2021年末余额557.25万元、2022年末余额626.55万元;通过斯泰金拆入拆出资金,2021年末拆入资金余额4.35万元、2022年末拆出资金余额15.21万元;2023年末均无余额。公司未在挂牌申请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及时披露前述事项,直至2024年4月公司才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一致行动人披露错误
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治国实际控制湖北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海慧众和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2017年9月挂牌以来,上述两家企业均为武治国一致行动人。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至2022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至2023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武治国的前述一致行动人。
四、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4年8月公司发布公告,对2023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减净利润370.44万元。公司2023年半年报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190号、第21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184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武治国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190号、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184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刘金波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190号、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184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第二、三、四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武治国、刘金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