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周跃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跃武:
经查,你于2016年至今担任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易购)董事,你的儿子周某杰通过其本人证券账户以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于2024年12月18日、2025年1月2日、2025年1月6日分别买入药易购股票15,600股、36,800股、11,900股,合计64,300股,并于2025年1月21日卖出药易购股票4,500股,成交金额108,585元。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