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叶如意、郑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叶如意、郑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琏升科技或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及后续应对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了解内部控制中发现公司子公司深圳市道熙科技有限公司的自营平台游戏业务存在游戏运营数据存储时间较短、数据存储内容不完整等问题,并认为影响收入真实性的判断,将其识别为内部控制缺陷,但你们判断该缺陷不属于重大缺陷且未记录原因,也未评价该缺陷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在进一步审计程序中未进行恰当应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六条、第七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审计底稿中将公司信息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识别为在财务报表层次存在重大错报风险,且属于特别风险,并预期相关控制运行有效,但你们未在审计过程中对公司SaaS业务的信息系统进行审计或测试。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八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你们在公司风险评估程序中将“收入”科目识别为在认定层次存在重大错报风险,但未能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应对该重大错报风险,未充分评估公司域名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的合理性,未结合公司与客户、供应商的合同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对应收入准则关于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规定,对收入确认方法进行分析并作出恰当的职业判断。二是你们对公司SaaS业务的审计过程中,在未对信息系统进行审计或测试的情况下,仅选取了部分客户的合同进行抽样核对,底稿中未见除合同外的其他审计抽样支撑性材料。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第二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的规定。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琏升科技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叶如意、郑深为琏升科技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3月7日